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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工中毒致殘應認定工傷
2013-02-26 來源: 點擊: 次
近日,《山東工人報》報道了一起工人在同一單位幫工中毒致殘申請工傷認定的勞動爭議。
張某是某縣化工廠的一名操作工。2009年12月8日,張某應本廠的維修工的要求,幫其提出氯化鋇溶液池中的水泵時,不慎滑入池中,導致急性中毒。事故發(fā)生后,張某被送往市醫(yī)院救治,初步診斷為氯化鋇中毒。2010年5月17日,縣人社局受理了張某的認定工傷申請,并于同年8月30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張某的傷害系工傷。該公司不服,向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了該工傷認定決定,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張某作為化工廠的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受到事故傷害,其受傷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的規(guī)定,依法應當為工傷。張某在受傷時從事的工作雖與其本職工作不一致,但同樣屬于單位的正常工作,其所受傷害應認為為因工作原因所致,該工傷認定依法應予維持。據(jù)此,法院一審判決維持了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
張某是某縣化工廠的一名操作工。2009年12月8日,張某應本廠的維修工的要求,幫其提出氯化鋇溶液池中的水泵時,不慎滑入池中,導致急性中毒。事故發(fā)生后,張某被送往市醫(yī)院救治,初步診斷為氯化鋇中毒。2010年5月17日,縣人社局受理了張某的認定工傷申請,并于同年8月30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張某的傷害系工傷。該公司不服,向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了該工傷認定決定,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張某作為化工廠的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受到事故傷害,其受傷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的規(guī)定,依法應當為工傷。張某在受傷時從事的工作雖與其本職工作不一致,但同樣屬于單位的正常工作,其所受傷害應認為為因工作原因所致,該工傷認定依法應予維持。據(jù)此,法院一審判決維持了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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