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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簽勞動合同應付雙倍工資
2013-02-26 來源: 點擊: 次
近日,《工人日報》報道了一起補簽勞動合同引發(fā)的勞動爭議。
某單位聘請了20多人工作,并從2008年1月1日起,與他們開始簽訂勞動合同,每3年一簽。2012年1月,該單位人事部門發(fā)現,自2010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未與這些人重新訂立新的合同。于是,該單位工作人員便到人社部門咨詢,2012年新簽訂的勞動合同,落款日期能否為2011年1月1日,即倒簽一年的勞動合同。
所謂倒簽勞動合同是指勞動關系雙方在勞動合同簽訂生效之前已經開始實際履行合同內容,而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或履行完畢后補簽勞動合同的現象。盡管在一般情況下,倒簽勞動合同不會給雙方當事人造成損害,但卻與《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保護勞動者利益。一旦雙方發(fā)生勞動爭議,很難舉證倒簽勞動合同的事實。
《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未在法定期限內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設定了雙倍工資的罰則。因此,作為用人單位除非有證據顯示其在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已經履行了誠實磋商的義務,否則就要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責任。從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上來講,雙方是在合法、公平、誠實信用基礎上經過充分協(xié)商達成一致,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是雙方合意的體現和對未來預期的承諾。但是倒簽勞動合同卻不具有以上的功能,往往會成為用人單位規(guī)避雙倍工資的借口。
本案中,根據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的規(guī)定,在勞動爭議促裁法律時效內,該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并自滿一年的當日,即2011年12月31日起視為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由于勞動爭議促裁的法律時效為一年;若期間不出現時效中止情形,勞動者應當在2012年12月31日前主張雙倍工資權利。
某單位聘請了20多人工作,并從2008年1月1日起,與他們開始簽訂勞動合同,每3年一簽。2012年1月,該單位人事部門發(fā)現,自2010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未與這些人重新訂立新的合同。于是,該單位工作人員便到人社部門咨詢,2012年新簽訂的勞動合同,落款日期能否為2011年1月1日,即倒簽一年的勞動合同。
所謂倒簽勞動合同是指勞動關系雙方在勞動合同簽訂生效之前已經開始實際履行合同內容,而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或履行完畢后補簽勞動合同的現象。盡管在一般情況下,倒簽勞動合同不會給雙方當事人造成損害,但卻與《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保護勞動者利益。一旦雙方發(fā)生勞動爭議,很難舉證倒簽勞動合同的事實。
《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未在法定期限內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設定了雙倍工資的罰則。因此,作為用人單位除非有證據顯示其在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已經履行了誠實磋商的義務,否則就要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責任。從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上來講,雙方是在合法、公平、誠實信用基礎上經過充分協(xié)商達成一致,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是雙方合意的體現和對未來預期的承諾。但是倒簽勞動合同卻不具有以上的功能,往往會成為用人單位規(guī)避雙倍工資的借口。
本案中,根據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的規(guī)定,在勞動爭議促裁法律時效內,該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并自滿一年的當日,即2011年12月31日起視為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由于勞動爭議促裁的法律時效為一年;若期間不出現時效中止情形,勞動者應當在2012年12月31日前主張雙倍工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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