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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雙方工資認定不一 法院判定員工有理
2013-02-26 來源: 點擊: 次
2011年11月,曾為北京某舞蹈學校員工的王女士因該學校拖欠工資而將其告上法庭。庭審中,王女士稱其2009年入職,月工資8000元,舞蹈學校拖欠2010年6月至2010年10月工資,并請同事蔣某出庭作證。蔣某證明2010年6月曾代王女士領(lǐng)取2010年5月份工資7925元,并出示了當時的支付憑單。而曾在該舞蹈學校任會計的另一名證人劉某也當庭證明,王女士的月工資為8000元。
舞蹈學校雖然認可證人蔣某、劉某曾是其員工,但對兩人所述王女士月工資的8000元的證言不予認可,稱其工資只有3000元,但卻未能提交王女士2010年6月至2010年10月的工資支付記錄,且未對王女士5月份工資7925元支付憑單上的這一數(shù)字作出合理解釋。法官認為,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編制工資支付記錄表,并至少保存兩年備查。本案中,舞蹈學校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據(jù)此法院采信了王女士月工資8000元的主張,認為王女士要求舞蹈學校支付2010年6月至2010年10月間工資4萬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判決舞蹈學校予以支付。
舞蹈學校雖然認可證人蔣某、劉某曾是其員工,但對兩人所述王女士月工資的8000元的證言不予認可,稱其工資只有3000元,但卻未能提交王女士2010年6月至2010年10月的工資支付記錄,且未對王女士5月份工資7925元支付憑單上的這一數(shù)字作出合理解釋。法官認為,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編制工資支付記錄表,并至少保存兩年備查。本案中,舞蹈學校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據(jù)此法院采信了王女士月工資8000元的主張,認為王女士要求舞蹈學校支付2010年6月至2010年10月間工資4萬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判決舞蹈學校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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