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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書面勞動合同案例分析
2012-12-26 來源: 點擊: 次
案例二:用人單位不與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將承擔(dān)對職工的雙倍工資的賠償?shù)暮蠊?
案情簡介:申請人陳某,要求被申請人某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2011年10月,陳某到被申請人處工作,雙方?jīng)]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2年4月,被申請人要陳某離職。經(jīng)邵陽市仲裁委員會裁定被申請人依法支付申請人因未簽訂勞動合同2011年11月-2012年4月的雙倍工資。
法律分析:本案中,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6個月,雙方?jīng)]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yīng)當(dāng)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之規(guī)定,被申請人依法支付申請人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申請人主張權(quán)利的期限是自用工一個月后一年之內(nèi)。
公平公正維護勞動者權(quán)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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