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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員工工作中打架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2013-02-26 來源: 點擊: 次
金某系某幼兒園教師。2011年8月,懷孕4個月的金某與同事發(fā)生爭執(zhí),幼兒園長林某要求金某回辦公室,金某未予理睬,反而動手撕扯林某。次日,該幼兒園向所在地的工會征求意見,擬決定與金某解降勞動合同。當日,工會作出回復,同意該幼兒園的決定。該幼兒園即以嚴重違反單位規(guī)章制度為由作出與金某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金某不服,認為其在孕期,幼兒園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遂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
仲裁委經審理查明,該幼兒園《員工手冊》中規(guī)定,員工不得在工作場所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工作,否則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jù)。該幼兒園也提供了職工大會會議要以證實《員工手冊》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同時亦提供了金某簽到學習《員工手冊》的記錄!秳趧雍贤ā穼ε毠ぁ叭凇眱鹊谋Wo是有范圍、有條件的。對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孕期女職工,《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可以依據(jù)第39條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在存在金某打架事實的前提下,幼兒園遵照《勞動合同法》第43條中通過工會的規(guī)定,最終依據(jù)單位規(guī)章制度與金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并未違法。仲裁裁決最終也駁回了金某的仲裁請求。
仲裁委經審理查明,該幼兒園《員工手冊》中規(guī)定,員工不得在工作場所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工作,否則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jù)。該幼兒園也提供了職工大會會議要以證實《員工手冊》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同時亦提供了金某簽到學習《員工手冊》的記錄!秳趧雍贤ā穼ε毠ぁ叭凇眱鹊谋Wo是有范圍、有條件的。對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孕期女職工,《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可以依據(jù)第39條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在存在金某打架事實的前提下,幼兒園遵照《勞動合同法》第43條中通過工會的規(guī)定,最終依據(jù)單位規(guī)章制度與金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并未違法。仲裁裁決最終也駁回了金某的仲裁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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