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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yè)特殊也不能拒付加班費
2013-02-26 來源: 點擊: 次
劉某是某物業(yè)公司的樓棟管理員,單位與其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劉某月工資1500元,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休息1天,法定節(jié)假日輪流值班。合同中還規(guī)定,公司屬特殊行業(yè),休息日上班或節(jié)假日值班是正常的工作時間,沒有加班費。劉某在此工作了1年,除了每月領取1500元工資外,即使春節(jié)值班,也沒有領到加班費。由于感覺到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劉某遂提出辭職,并要求公司補發(fā)自己1年來法定假日值班和休息日上班的加班費。公司同意他的辭職,但以公司之前就與其約定好為由,拒付加班費。在多次要求未果的情況下,劉某求助于勞動保障監(jiān)察部門。
《勞動法》第44條第2項和第3項規(guī)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由此可見,該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該公司員工實際每周休息日有1天要上班和法定節(jié)假日要輪流值班。按照規(guī)定,休息日工作和法定休假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都應依法支付加班費,公司不能以行業(yè)特殊拒付加班費,合同中此項約定應屬無效條款。最終,在勞動保障部門工作人員的批評教育下,公司依法修改了相關規(guī)定并按照劉某實際加班的時間補發(fā)了他的加班費。
《勞動法》第44條第2項和第3項規(guī)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由此可見,該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該公司員工實際每周休息日有1天要上班和法定節(jié)假日要輪流值班。按照規(guī)定,休息日工作和法定休假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都應依法支付加班費,公司不能以行業(yè)特殊拒付加班費,合同中此項約定應屬無效條款。最終,在勞動保障部門工作人員的批評教育下,公司依法修改了相關規(guī)定并按照劉某實際加班的時間補發(fā)了他的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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